本条例经第一届联合赛事常设工作组于2026年XX月XX日批准,予以公布并实施。
序言说明
常设机构
在联合赛事中,常设工作组是联合赛事的常设机构。
常设工作组
常设工作组,全称为“联合赛事常设工作组”,旧称为“联合赛事常务工作组(常务工作组)”。常设工作组是联合赛事的最终管理机构,其职责不限定于任何场次的赛事期间内外,
临时机构
在联合赛事中,赛事组、仲裁工作组和裁定工作组是联合赛事的非常设机构(临时机构)。
赛事组
赛事组,全称为“联合赛事[赛事年份][赛事名称]赛事组”,又称“[赛事年份][赛事名称]赛事组”。赛事组是联合赛事所举办、参办和承办赛事的专项策划、经营和管理机构。其职权限定在其所属场次、届数的赛事内,具体职责如下:
- 经常设工作组批准,制定本次赛事的纪律、财务、公关等领域的规则或策略。
- 经常设工作组批准,制定本次赛事的策划、技术、宣发、质量等领域的规则。
- 直接制定本次赛事的策划、技术、宣发、质量等领域的策略(含标准)。
- 进行赛事组工作人员的人事招募或聘请,选拔并提名常设工作组候选人;根据常设工作组意见,结合赛事组内意见,处理赛事组内人事工作。
- 开展综合策划工作。规划、设计并制定、决定赛制方案,规划赛程日期,收集并决定主题成就。
- 开展大部分纪律工作。依据赛事组内投票,进行一般处理、处理部分不为严重的赛事违规和赛事作弊,报务职员违规;移交部分严重案件,由常设工作组负责后续的认定和处理工作;经常设工作组查核和批准,由赛事组代为下达和处理。
- 开展综合财务工作。组织资金众筹、奖品赞助,规划资金运用,审批财务报表和预算计划,监督预算使用情况,向常设工作组汇报财务情况。
- 开展场内技术工作。收集技术内容需求,设计相关方案,进行技术招标,建立和维护技术项目。
- 开展综合宣发工作。制定宣发相关的计划和方案,设计、选用宣发材料(含BANNER展图、LOGO图标、人物形象、视频媒体、宣传册等)。
- 开展综合质量检查工作。组织对赛事中心页整体内容、技术内容(组件、版式、功能、模块)、规则策略及其他方面性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样检查,公布检查结果,提请进行整改工作。
- 开展综合公关工作。收集和分析公众评价,回应公众意愿与需求,对公众关注的重要问题作出适时适度答复,向常设工作组汇报公关情况。
- 属于当场赛事的、应由赛事组负责的其他职责。
赛事组的成立、改组、解散、换届,由常设工作组依据赛事的举办、承办或参办,至赛事的结束或中止而决定。赛事组的一般任期不低于30天、不超过180天,经常设工作组特别批准的长期项目除外。
- 各场赛事及其相关规则中,所称呼的“赛事组”,即指当场赛事负责的、当届的赛事组。
- 相关策略、规则中,所称呼的“当届赛事组”,意在说明“此条款,在当场赛事期间触发时,由当场赛事组负责”;所称呼的“历届赛事组”,意在说明“此条款,所有归属联合赛事而组成的赛事组,均需负责,亦不论改组、解散或换届”。
- 所称“赛事组”和“当届赛事组”已改组、解散、换届的,由联合赛事常设工作组负责代行其职。
赛事组的权力来自当次参赛站的共同授予,当次参赛站有基于本站自身情况,有权自由且合理的行使其权利;赛事组的权力行使,应接受常设工作组、仲裁工作组、裁定工作组及广大群众的批评和建议、监督和指导。
- 各参赛站在赛事组中,平等的享有:表决、提议、批评等管理权利,观赛、参赛、监赛、退赛等赛事权利,停止合作、撤派人员等自决权利。
- 各参赛站在赛事组中,应当依照规则、策略,合理的使用其权利,发挥理性民主作用;应当接受其他参赛站的建议,同时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。
- 各参赛站在赛事组中,应当派遣1名 网站代表 负责协调本站内赛事工作及代表网站行使职权。
- 参赛站与赛事组、参赛站与参赛站之间存在争议的,其协调和解决工作由赛事组同参赛站优先协商处理;仍不足以解决的,交由赛事裁判负责协调各方并促进共识;仍存争议或争议过大的,另由仲裁工作组进行最终协商和解决。
- 参赛站滥用权利的,经2名及以上赛事裁判核实,于当届赛事组内开展投票,结果报常设工作组,予以检讨、批评,直至撤销参赛站资格。
赛事组设虚职组长1名、赛事工作人员若干名。由赛事裁判、赛事管理、财务管理作为专责人员,还设技术支持、宣发支持作为支持人员,另设网站代表。
- 组长由赛事举办的主要负责人担任,一般为赛事的初始组织人员;组长应当担任主要赛事管理,从事组织工作;其属于虚职,没有特殊权利。
- 赛事组的集体决定,可由组长负责签署。
- 专责人员应当尽可能平均任用来自各参赛站的职员或成员,在部分情况下可任用非参赛站人员。
- 支持人员优先考虑各参赛站的职员或成员,其次考虑第三方人员,其应拥有适合其职务的技能。
- 网站代表由各参赛站派遣组成。
仲裁工作组
仲裁工作组,全称为“联合赛事第[届数]届仲裁工作组”。仲裁工作组负责对难以调和或争议过大的争议性事项,基于各方自愿的原则,开展最终调解和仲裁工作。
仲裁工作组的成立、改组、解散、换届,由赛事相关主题或其他赛事机构提出,由常设工作组根据实际需求审批。
仲裁工作组应由3名或5名非赛事工作人员组成,其不应隶属于赛事组或当事参赛站,且应属于其他参赛站的成员。
- 仲裁工作组的组成人员均平等,不设具体职位。
- 仲裁工作组的任何集体决定,以集体名义签署。
仲裁工作组的仲裁权,独立、自由且不受侵犯。常设工作组,和历届赛事组、裁定工作组,历次参赛站,及任何第三方,均无权阻挠、干涉仲裁工作的公平实施。仲裁工作组有责任接受公众监督,应听取积极有用的建议。
仲裁工作组的仲裁结果,依照双方达成的仲裁认识,具有共同且平等执行的一般效议。
裁定工作组
裁定工作组,全称为“联合赛事第[届数]届裁定工作组”。裁定工作组负责处理任场赛事中,对出现的抄袭检举、AI创作检举,依据创作控辩制度,开展控辩裁定。
裁定工作组的成立、改组、解散、换届,由处在赛事期间的对应负责的赛事组提出,由常设工作组根据实际需求审批。裁定工作组的一般任期不低于一届次联合赛事、不超过两届次联合赛事,经常设工作组特别批准的除外。
裁定工作组受常设工作组领导,由1名主要赛事裁判担任组长、另外2名赛事裁判担任组员、2名涉事参赛站的网站代表或其授权代表担任督裁员,部分情况下可额外邀请2名非涉事参赛站的网站成员代表。
- 裁定工作组人员组成数量应为奇数,最多7人。
- 裁定工作组中,与任方具有亲密关系、利益冲突等身份者,应当回避对应场次的裁定工作,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、干涉裁定工作的公正进行。
- 裁定工作组实行半共议制,所有裁定决定,应先经讨论、后经投票再提出。除回避者外,所有裁定工作组人员均具有平等的参议权和表决权。
- 裁定工作组组成人员不足规定人数的,组长或其他要职缺位的,由常设工作组决定人选补全。
- 裁定工作组的集体决定,可由组长负责签署。
裁定工作组的裁定权,独立、自由且不受侵犯。常设工作组,和历届赛事组、仲裁工作组,历次参赛站,及任何第三方,均无权阻挠、干涉裁定工作的公平实施。裁定工作组有责任接受公众监督,应听取积极有用的建议。
裁定工作组的裁定决议,依照赛事规则,具有普遍且普适的纪律效议。任何赛事机构及当次参赛站均有配合裁定的职责,对裁定决议不服的,可经赛事裁判调解,直至仲裁工作组仲裁。
附录信息
本条例由联合赛事常设工作组负责最终解释,联合赛事常设工作组及历届赛事组、仲裁工作组、裁定工作组等共同负责实施。
本条例自联合赛事常设工作组批准并对外公布起执行。

